台北大學公行系的莫內講座活動於2019年12月27日上午舉辦「歐洲投資法院在分配正義中的角色」研討會,會中邀請蘇黎世大學經濟學者Dr. Patrick Ziltener、台師大經濟學者何宗武教授、台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兼系主任王震宇教授、台北商業大學高啟中教授等國內外經濟與法律等專家學者,一同探討歐盟近年來於新一代對外貿易協定 (FTA) 中所新設的「投資法院制度」 (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 是否會引起經濟不公所引發的爭議。
會中一開始,主持人台北大學公行系莫內講座教授羅至美首先表示,歐盟近年來對外貿易政策的一個新特點即是在FTA談判中,新加入設立「投資法院系統(ICS) 規範,成為未來外國投資人與地主國之間發生爭端時的新解決機制。然而,ICS卻為部分歐洲民眾所強力反對,認為跨國大企業將可利用ICS挑戰與改變地主國對勞動權利與環境保護的規範,從而變成大企業的法律工具,而惡化經濟不公平。比利時Wallonia地方議會否決歐盟—加拿大自貿協議 (CETA),以及歐洲民眾屢次以示威抗議反對歐盟—美國自貿協議 (TTIP) 均為顯例。ICS在美國也引起爭議。美國參議員Elizabeth Warren即因為ICS規範,表達強力反對TTIP之意。適值我國目前與歐盟洽簽雙邊投資保障協議 (BIA),ICS可能納入其中,ICS議題因此值得我們關注。ICS是否真的有利於大企業而不利於地主國對勞工與環境權利的保護,涉及到經濟與法律的雙面向,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因此今日邀請四位專家學者來共同討論,其中兩位是經濟學者,兩位是法律學者,希望能以跨領域的討論,釐清此一問題。
蘇黎世大學社會學研究機構的副教授Patrick Ziltener以經濟學者觀點表示,在過去,FTA中的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 (ISDS) 被濫用了,因此ISDS出現所謂的合法性、正當性問題,ISDS需要被改革。事實上,當他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有關FTA的意見諮詢時,他都建議開發中國家政府應該在FTA的協商中,取消有關ISDS的規範。因為ISDS的缺陷,我們需要在FTA中有更好的機制來處理投資人與地主國的爭端解決。這就是為什麼歐盟目前推動的ICS看起來是非常有前景的 (promising)。但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是:為什麼需要ISDS或ICS這類的機制呢?他曾經當面詢問過歐盟官員,如果地主國已經能提供很公正、受信賴的司法體系,發生投資爭議時就直接訴求當地法院途徑,為何還需要設計ICS呢?歐盟官員當時只解釋,ICS是為了改進ISDS,並未能直接回答這個根本性的問題。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兼法律系主任王震宇教授表示,是否歐盟目前推動的ICS制度會優於過去的ISDS?簡單的答案是:很有可能。因為仲裁法官將會由會員國政府由一法官人才庫中挑選,投資人不能自由選任,在財務提供上比較沒有中立性的問題。同時ISDS是一站式訴訟 (one-stop shot),仲裁判決一旦做出,就是最終決議,沒有上訴機制。但在ICS制度中,有兩級制審查,類似WTO的設計,也就是有一次上訴的機會。至於過去經驗中ISDS是否真的較有利跨國大企業?王震宇副院長認為,因為多數的中小企業無法負擔ISDS的費用,所以ISDS確實多被跨國大企業所使用。相較之下,ICS的裁判費用不是由爭端雙方負擔,會比較具成本效益,也會比較透明。因此王副院長認為,ICS應會是比過去的ISDS為一更有效的機制。
至於未來ICS是否會像ISDS所被質疑的有利於跨國大企業?王副院長則認為目前很難說,因為這牽涉執行時的重要細部問題,例如仲裁地的選擇,因為這會牽涉到訴訟成本,對中小企業而言,不太可能有資源進行跨國訴訟。因此他預期ICS制度的實施會是一學習的過程。至於未來臺灣與歐盟的FTA是否可能有ICS規範?他認為,由於國際處境的限制,能簽任何FTA對臺灣都是好的 (Everything is better than nothing)。他也預期,未來臺灣與「歐洲自貿協會組織」(EFTA)簽訂FTA的可能性遠較我國與瑞士單一國家簽訂FTA的機率為高,因為參考我國與紐西蘭、與新加坡簽署FTA的成功經驗,EFTA已經與香港與澳門簽訂FTA,在此情況下,政治阻力可以降低,我國因此較有機會與EFTA洽簽FTA。
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與談判碩士學位學程教授高啟中表示,ISDS的問題主要在爭端雙方可以選任仲裁法官,不像國內法律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能選任法官。這因此出現一個問題:為什麼跨國企業選認出的仲裁法官所做出的仲裁判決可以決定凌駕於地主國的國內法之上?但根據過去的實證經驗,過去所發生的數百件ISDS的仲裁案例中,事實上,是地主國贏得仲裁的比例多於跨國企業。根據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ICSID) 的數據顯示,在2019年審理終結的案件中,地主國完全勝訴的比例是34.5%,投資人勝訴的比例是32%,其中包括部分勝訴的比例,從數據來看,運作上並沒有比較偏袒跨國企業,所以,所謂ISDS偏袒跨國企業是一種誤解。但是,ISDS中的投資仲裁機制確實是所費不貲,這就是它與ICS不同之處,ICS的仲裁法官由締約國任命,當事人不用負擔仲裁法官的酬勞,所以理論上ICS會比較使得企業負擔得起,而不是像過去ISDS大多是跨國企業才負擔得起。也因此比較不會招致偏袒跨國企業的疑慮,這就是ICS制度優於投資仲裁之處。目前臺灣與歐盟亦在洽簽FTA與投資保障協議,ICS制度可預期應是會被納入的規範。
台灣師範大學全球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教授何宗武則以經濟學者觀點表示,這幾年他所蒐集到的個案中,都說明了制度經濟學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雖然目的在解決交易成本,事實上,都未能有效解決交易成本問題,而是轉移交易成本,過去的ISDS與現在討論的歐盟ICS制度都是這樣的案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著名的經濟學者Joseph Stiglitz 認為,ISDS是一種所謂的「訴訟恐怖主義」(litigation terrorism),它會對地主國引起所謂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s)。所以未來的ICS是否對有利於跨國企業?他認為,確實會,因為過去有70%的比例是有利於跨國企業的仲裁判決,這是跨國企業避險的手段,也是制度經濟學的困境:就是不論是ICA、還是 ICS、還是 ISDS,它們都是以經濟的契約手段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在當地國的避險工具。ISDS 是一體制性的失敗,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跨國企業是有動機利用ISDS去追求「尋租」(rent-seeking),而以地主國環境品質的下降為代價,跨國企業因此可將交易成本轉嫁給地主國政府與社會大眾。
0主持人羅至美教授總結四位討論人的專業意見表示,經濟學者與法律學者顯然對歐盟的ICS制度有不同看法。經濟學者以企業的非良善動機推測ICS可能被跨國企業濫用,但也認為ICS確實會比過去的ISDS為佳。法律學者則以法律的公正性不認為過去的ISDS一定偏袒跨國企業。但多數仍傾向同意,從制度設計來看,目前歐盟採用的ICS制度確實是一個更好的機制,可降低偏袒跨國企業的疑慮,其實際成效則仍待未來實際運作後觀察。